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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黄红亮与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红亮;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黄红亮,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王留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舆县高杨店镇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水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红亮诉被告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章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红亮诉称,2011年麦收季节,其卖给被告小麦若干斤,至2012年6月30日经结算时,被告共欠其25万元小麦货款未付。该事实有被告经手人会计王岚给其出具的下欠其25万元货款未付的欠款凭证一张。该凭证载明有时任该公司负责人高志强签字“可付”的证据及欠款事由一栏注明“高志强结算转为借款”及会计王岚签字的证据。后经其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债权的依据是平舆县高杨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出具的一份凭证,原告起诉的是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平舆县高杨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起诉要求平舆县盛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红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章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