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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虞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刘建华、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平,刘建华,刘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沈国平,男,汉族,1960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凤鸣,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华,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刘文英,女,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平诉被告刘建华、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平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华、刘文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平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平撤回对被告刘建华、刘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005元,由原告沈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