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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银光、刘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银光,刘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89-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总裁。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银光。被告:刘晓华。本院于2013年9月10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银光、刘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银光于2012年6月5日死亡。因立案时,被告刘银光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不是明确的被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