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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李宏业、李萍、李一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李宏业,李萍,李一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5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蔡,行长。被执行人李宏业,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萍,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一非,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委托安徽佳博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的房屋。买受人以最高竞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涉案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