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诉被告咸阳四方石化有限公司、张林珏、杨坤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咸阳四方石化有限公司,张林珏,杨坤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王东,男。被告咸阳四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东江渡村。法定代表人贺太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林珏,男。被告杨坤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咸阳四方石化有限公司、张林珏、杨坤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坤杰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