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