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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2013)兴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韦XX。起诉人韦XX。起诉人韦XX。本院收到韦XX、韦XX、韦XX的起诉状,要求判决与潘XX共同分割韦XX死亡后国家发给的补助工资7124元、丧葬费1200元、抚恤金114100元等。经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涉及韦XX死亡后国家发给的补助工资、丧葬费、抚恤金等属于抚恤金性质府地。。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发放时间等事项的确定均属于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韦XX死亡后,其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未经主管部门发放,在事实上未经确认该笔抚恤金享有的主体。现起诉人认为其系韦XX死亡抚恤金的合法享有主体而要求分割抚恤金,所涉及的无疑是该笔抚恤金发放对象的确认,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韦XX、韦XX、韦XX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XX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XX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