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松万、徐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万,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02号申请人:陈松万。申请人:徐亮。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松万与申请人徐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朱吉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松万与申请人徐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徐亮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405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540元、车辆损失费1200元、误工费2730元,合计8763.65元,申请人陈松万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损失费11700元;上述费用共计20493.65元,由申请人徐亮应承担6850元,由申请人陈松万承担13643.65元,两者相折抵后,申请人陈松万实际尚需支付申请人徐亮6793.65元,款于2013年9月30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