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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马锡花、青岛义豪玻璃镜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锡花,青岛义豪玻璃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353号申请执行人马锡花,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义豪玻璃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兰底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锡花与被执行人青岛义豪玻璃镜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锡花申请执行54787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强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