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俊海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海,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海。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县政协委员)。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张俊海申请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俊海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俊海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劳仲案字(2013)第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