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申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伟超、张珍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伟超,张珍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申字第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伟超,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珍锋,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张伟超为与被申请人张珍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对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1670号刑民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伟超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管理耕种的土地与被申请人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并非同一宗土地为由,要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伟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映映审判员 卞国利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