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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汉年诉文亮、汤丽民间借贷继续查封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年,文亮,汤丽,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年,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巷53-1号。身份号码:420104195910144719。被执行人文亮,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21号5楼2号。身份号码:420104198306260012。被执行人汤丽,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5-1号3楼8号。身份号码:420104198309290022。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147号12栋4单元3号。身份号码:42070419540503057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亮、汤丽、张建民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亮、汤丽、张建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