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鲁雅造纸厂与浦江利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鲁雅造纸厂,浦江利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41号原告义乌市鲁雅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叶荣兴。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被告浦江利华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焰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鲁雅造纸厂诉被告浦江利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鲁雅造纸厂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鲁雅造纸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鲁雅造纸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义乌市鲁雅造纸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