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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艾军国与被告刘凤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军国,刘凤高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306号原告艾军国,男,汉族。被告刘凤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军国与被告刘凤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军国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艾军国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