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