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1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3)芙执字第1148号平江县人民法院:汪伟与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芙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你院管辖之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院特委托你院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附:1、申请执行书(复印件);2、(2013)芙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件);3、立案审批表等其他材料(复印件)。本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承办法官汤金钟电话(0731)847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