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一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750-1号原告施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施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施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