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750-1号原告施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施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施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