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卓木钢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丰载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卓木钢,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蔡淑君,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万丰载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潘泽雄,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卓木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丰载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丰载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卓木钢申请再审称:(一)万丰载丰公司在与卓木钢签订《租赁合同书》前,他人与万丰载丰公司对涉案的商位存在租赁关系,万丰载丰公司为了实现发展整体市场的目的,需与原租户或第三方租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因此,需要支付赔偿费的主体应该是万丰载丰公司,而非卓木钢。万丰载丰公司与卓木钢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所载的“乙方(卓木钢)一次性给予甲方(万丰载丰公司)75万元,用于代乙方解除原租户和第三方租户的赔偿费和清偿费”的表述错误,应为“乙方一次性给予甲方75万元,用于代甲方解除原租户和第三方租户的赔偿费和清偿费”。合同无效后,万丰载丰公司应将该笔费用全额返还给卓木钢,不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二)卓木钢对承租的涉案铺位作了装修,合同无效后,该装修已经形成了添附随铺位交给了万丰载丰公司。万丰载丰公司实际已取得该装修的全部利益,一、二审法院对卓木钢的装修损失按过错责任进行分担也显失公平。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万丰载丰公司与卓木钢于2007年6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万丰载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沙井街道万丰九八工业城边的“万丰载丰批发市场”的A1-A27、A26-A36共28间铺位出租给卓木钢,租赁期限11年。因万丰载丰公司在此之前已将部分铺位出租给了他人,为此,双方为达到28间铺位整体出租给卓木钢的目的,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卓木钢)一次性给予甲方(万丰载丰公司)75万元,用于代乙方解除原租户和第三方租户的赔偿费和清偿费”。该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由卓木钢一次性给予万丰载丰公司75万元,由万丰载丰公司支付给原租户作为解除原租户合同的赔偿款和清偿费。卓木钢承租上述铺位后拖欠租金,万丰载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卓木钢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交还承租的铺位。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卓木钢返还承租的铺位并支付相应的占用费给万丰载丰公司,万丰载丰公司返还保证金给卓木钢。此后,卓木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万丰载丰公司返还赔偿费和清偿费75万元及赔偿其已投入到铺位的装修款。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整体案情看,卓木钢认为合同约定的“乙方(卓木钢)一次性给予甲方(万丰载丰公司)75万元,用于代乙方解除原租户和第三方租户的赔偿费和清偿费”表述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将卓木钢已投入到商铺的装修剩余现值49967元、支付给万丰载丰公司的赔偿费和清偿费75万元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担,由万丰载丰公司赔偿70%、卓木钢自负30%,公平合理。卓木钢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卓木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卓木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