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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商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魏萍、魏翠等与陈衍峰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萍,魏翠,金士龙,陈衍峰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保字第10号原告魏萍,女,1964年出生,汉族。原告魏翠,女,1970年出生,汉族。原告金士龙,男,1961年出生,汉族。被告陈衍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萍、魏翠、金士龙与被告陈衍峰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萍、魏翠、金士龙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衍峰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北闸村房产一处或冻结被告陈衍峰银行帐户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萍、魏翠、金士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衍峰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北闸村房产一处或冻结被告陈衍峰银行帐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