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春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娥,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希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5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春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3)灵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春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