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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