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