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爱英、杜春香、徐会杰、顾长会与常西亮、张志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英,杜春香,徐会杰,顾长会,常西亮,张志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62-1号原告刘爱英。原告杜春香。原告徐会杰。原告顾长会。被告常西亮。被告张志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一路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英、杜春香、徐会杰、顾长会诉被告常西亮、张志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常西亮向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260000元提取至本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常西亮在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