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思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1082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思刑初字第108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78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暂住厦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未检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闽D×××××号轿车,沿本市思明区禾祥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榜路口右转弯时,与在路口等待绿灯通行的闽D×××××号出租车(系由王某驾驶)发生相撞,后继续驾车行驶,当行驶至金榜路凯旋广场附近时,与闽D×××××号轿车(系由潘某驾驶)发生碰撞,又继续行驶至厦禾路梧村小学附近时,与闽D×××××号出租车(系由孔某驾驶)发生碰撞。之后,吴某驾车驶入世贸商城地下停车场,陆续与闽D×××××号轿车(系由冯某驾驶)、闽D×××××(系由庄某驾驶)发生相撞,造成多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醉倒在世贸商城地下停车场内。警方接警赶至现场将吴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12mg/100ml,系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应对上述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归案后,吴某如实供认了其饮酒的事实,但称因醉酒记不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分别赔偿王某、潘某、孔某、冯某、庄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潘某、孔某、冯某、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厦门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被撞车辆所受损失的相关材料(含定损单等)及交通事故协议书,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有关到案经过及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和吴某的驾驶证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闽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