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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贵明与隗有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明,隗有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252号原告张贵明,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隗有尊,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圣明,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明诉被告隗有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有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张贵明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