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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酒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瓜州宏光建业与栗升安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栗升安,瓜州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基。委托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升安,男,生于1955年9月16日。委托代理人栗晓亮,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系栗升安之子。原审被告瓜州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龙。委托代理人田霞,女,生于1972年4月12日。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2)瓜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0元,由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谈继光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王振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