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9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961号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13324-0法定代表人付增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金英,女,1978年6月22日生。被告张玉柱,男,1970年3月20日生。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佳瑞福物业公司)与被告张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佳瑞福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增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金英、被告张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佳瑞福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张玉柱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张玉柱系良乡拱辰星园x号楼1102号业主,现张玉柱欠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物业费,故起诉要求给付物业费3948元,并支付违约金3948元。被告张玉柱辩称,欠物业费属实。我居住的楼房电梯停运近一年,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玉柱购买了良乡拱辰星园x号楼1102号房屋,安佳瑞福物业公司为本区良乡拱晨星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玉柱已交纳了2010年12月30日前的物业费,尚欠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份物业费3948元。张玉柱居住的x号楼,二部电梯中一部电梯因故障停运三个月以上,安佳瑞福物业公司已经将电梯修复,恢复运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安佳瑞福物业公司提供的收取物业费收据复印件、庭审记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安佳瑞福物业公司为张玉柱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玉柱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现安佳瑞福物业公司要求张玉柱给付拖欠的物业费用,本院应予支持;安佳瑞福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电梯停运造成业主生活不便,安佳瑞福物业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做到及时修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但张玉柱以此拒付物业费用是错误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三千九百四十八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玉柱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