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馨月与王忠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馨月,王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00192号申请人王馨月,女,回族,生于2002年3月17日,学生,住岐山县蔡家坡镇金仓小区。法定代表人丁美玲,女,回族,生于1978年5月6日,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王忠科,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8日,工人,住陕汽集团。申请人王馨月与被执行人王忠科抚养费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忠科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王馨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忠科给付案款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王忠科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56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