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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184 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谭晓军,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456号。代表人李欣,行长。被执行人谭晓军。被执行人刘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谭晓军、刘丽华216485.59元(利息已计至2013年1月6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