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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段小萍与XX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案件款3000元;2、申请执行人的婚前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立案,于5月18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案件款3000元;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婚前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支付段某某案件款3000元并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婚前财产退还,丢失的财产俩个搪瓷脸盆、俩条枕巾、俩条床单,经双方同意折抵成现金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小萍,且已经支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