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吴某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4)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28号罪犯吴某,。201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3)杭萧刑初字第150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经查,罪犯吴某患有严重疾病。经鉴定,罪犯吴某的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某暂予监外执行七个月(期限自2013年10月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6日,至2014年5月2日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