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然,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张凌然,��,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XXX,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凌然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瑞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