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运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3号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杜孝坪,男,汉族。系申请人杜某某之伯伯。申请人杜某某请求宣告刘运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某某诉称,申请人与刘运香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杜孝支于2001年6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002年10月16日刘运香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刘运香失踪。经查,申请人杜某某与刘运香是母女关系,1999年3月1日生杜某某。刘运香,女,汉族,1974年04月17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敖泉镇兴塘村花萼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7404175523。申请人之父杜孝支与刘运香于1997年12月22日结婚,属夫妻关系。2001年6月23日杜孝支死亡,死亡后不久,刘运香于2002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敖泉镇人民政府、敖泉镇兴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刘运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运香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杜某某之伯伯杜孝坪自愿作为失踪人刘运香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刘运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杜某某作为刘运香的儿子,申请刘运香为失踪人,申请人杜某某之伯伯杜孝坪自愿作为失踪人刘运香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运香为失踪人;二、指定杜孝坪为失踪人刘运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