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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勇诉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王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张勇,男,1985年9月6日出生。被告王兴明,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