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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赵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英,赵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刘月英,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翠侠,女,年籍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英诉被告赵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月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