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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城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城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村。法定代表人王雪春,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先锋,男,1976年8月3日生,住北关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江玲,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内中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彭红伟,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王留拴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雷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