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知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联大厦二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1251303-1。法定代表人黄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琦,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丽雅,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以决定自行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缤纷时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白海玲代理审判员 诸智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郏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