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宋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青,张泽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宋青。被执行人张泽乐。宋青与张泽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晋卓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宋青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泽乐(2013)晋卓民初字第0002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及标的5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万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