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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7)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茹,沈树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邢玉茹,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固安县渠沟东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沈树名,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容城县平王乡李郎村人,现住该村。邢玉茹与沈树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树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897.22元,未执行689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唯佳审判员  贾军江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