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6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代理检察员涂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叶某驾驶车牌为川AK81**号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大件路由双流方向往成都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件路“空港国际城”小区路口时,被告人叶某闯红灯与被害人文林驾驶的车牌为赣C793**号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被害人谭多勇、杨开洪、冯勇)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谭多勇当场死亡,被害人杨开洪、冯勇、文林受伤。经双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让他人代为报警并通知“120”到现场抢救,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叶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积极与被害人谭多勇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进行协商;4、被告人叶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及交强险,能够对被害人谭多勇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进行赔偿,且保险公司愿意赔偿,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经检测,被告人叶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小于5.0mg/100mL;2、被告人叶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均表示愿意赔偿;3、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本人尚未对被害人谭某某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进行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文某、冯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谢某某、牟某某、罗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谭多勇的死亡医学证明,被告人叶某的驾驶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害人文某、冯某的驾驶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文某及被告人叶某的伤情证明,被害人谭某某的尸检报告及照片,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3)毒鉴字第100号对被告人叶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所作的检验报告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3)毒鉴字第098号对被害人文林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所作的检验报告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3)车痕鉴字第513号对肇事的川AK81**重型自卸货车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3)车痕鉴字第514号对赣C793**重型仓栅式货车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双公交认字(2012)第-3-Z13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凭单,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说明,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叶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驾驶的车辆虽然购买了保险,但在案发后尚未取得被害人谭多勇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叶某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边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