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丁赛幼与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赛幼,李珍根,郑荆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4号原告:丁赛幼。被告:李珍根。被告:郑荆菊。原告丁赛幼与被告李珍根、郑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赛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