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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冬华与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华,张志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陈冬华。委托代理人吴健英。被告张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华诉被告张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冬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经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