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6101241963********),汉族,住周至县竹峪镇东大墙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周至县竹峪镇鸭沟村*组农民,居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周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姚某某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780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09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白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周民执字第002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刚审判员 侯建博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