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和平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和平;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梁和平,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勇,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梁和平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和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和平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梁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