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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和平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和平;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梁和平,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勇,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梁和平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和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和平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梁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