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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冯高银与胡加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高银,胡加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冯高银,法定代理人:龙恋委托代理人:吕玉华。被告:胡加火,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沈建华。委托代理人:洪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高银与被告胡加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高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67元,减半收取368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954元,由原告冯高银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