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艳、第三人王继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董丽艳,王继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连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泽民、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艳,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古冶区新光路林西西南里西南工房8条4号。委托代理人许廷林、胡金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继波,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朱庄子村新建街***号。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艳、第三人王继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泽民、张立军、被告董丽艳及委托代理人许廷林、胡金宝、第三人王继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1日我公司与第三人王继波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王继波为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线路为北京至唐山,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1月8日,第三人王继波雇佣的司机-被告董丽艳的丈夫周涛和另一名司机高大勇去北京取件,2013年1月9日在返回唐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的丈夫周涛死亡。2013年3月22日被告以其丈夫周涛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13)第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丈夫周涛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裁决错误。因为我公司与第三人王继波订立有货物运输合同,由王继波为原告提供运输快件的服务,而被告的丈夫周涛是王继波雇佣的司机,因此说,周涛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只是与王继波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周涛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车辆转让协议,证明第三人王继波是冀B×××××号车的实际车主。2、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证明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运输快件,司机及装卸人员由第三人负责调控。3、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结合买卖协议,实际车主是第三人,周涛及另一名司机是给第三人开车的,而不是圆润的人。两份协议均不涉及周涛,因为司机可以随时更换。4、董丽艳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涛受雇于王继波,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董丽艳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周涛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董丽艳未提交证据。第三人王继波述称,同意原告诉请,是我雇佣的周涛。第三人王继波未提交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第三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9月1日,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继波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乙方:王继波,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乙方以自己所有的冀B×××××号货车(司机及装卸人员均由乙方负责调配)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运输线路为北京至唐山(往返),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二、运费为包干每次900元,包干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运费采取一月一结账的原则,于第二个月的7号前结清上月运费。四、乙方保证运营车辆为设施良好,手续齐全。五、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责任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工作时间内乙方不得拉运他人及他人货物。七、甲方不得指令乙方拉运违反法律,法规的超高、超宽、超载的货物,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八、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万元或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九、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赫连建国乙方:王继波2012年9月1日。2013年1月8日,第三人王继波雇佣的司机即本案被告董丽艳的丈夫周涛和另一名司机高大勇去北京取件,2013年1月9日在返回唐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的丈夫周涛死亡。2013年3月22日,被告董丽艳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死者周涛与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6月18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3)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周涛与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9月24日,被告董丽艳书写材料一份内容如下:我承认:我丈夫周涛(身份证号:×××)是受雇于王继波(身份证号:×××),周涛与王继波之间是雇佣关系。周涛不幸于2013年1月9日在去北京取快件返回唐山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周涛与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董丽艳的丈夫周涛在受雇于第三人王继波的工作过程中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与周涛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被告董丽艳及第三人王继波均认可周涛与第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山圆润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艳的丈夫周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董丽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郭子靓人民陪审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