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正翠与李加牛、唐丽萍民间借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翠,李加牛,唐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681号原告许正翠,女,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国兵,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牛(曾用名:李加骝),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唐丽萍,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许正翠诉被告李加牛、唐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正翠的委托代理人唐国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加牛、唐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正翠诉称,2010年7月2日,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8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原告经多次找二被告要求立即归还上述借款,被无理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8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加牛、唐丽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被告李加牛出据借条一张,上书“借到许正翠人民币计壹拾贰万捌仟元正”。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借款为分几次出借,并提供银行取款明细。其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加牛与被告唐丽萍于1986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30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条一张、银行明细一张、婚姻登记资料三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加牛向原告许正翠借款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因该笔债务形成之时,被告李加牛与被告唐丽萍尚系夫妻关系,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加牛与被告唐丽萍理应及时将所借款项结清,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另被告李加牛与被告唐丽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加牛、唐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正翠人民币12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李加牛、唐丽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