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何健康与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13号原告:何健康,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章和风,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斌,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何健康与被告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健康委托代理人章和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健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约定该款于2011年8月15日归还。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原告为此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方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何健康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以证明其主张。方斌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庭审查了何健康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可以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1年8月6日,方斌向何健康借款35000元,并约定该款于同年8月15日归还。为此,方斌向何健康出具了一份借条。因方斌至今未归还借款,何健康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何健康现持有被告方斌出具的原始借条,并在诉讼中提交了法庭,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健康归还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12日开始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方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人民陪审员 胡延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