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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原告: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勇。被告: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余。原告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下称雨晨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下称亚细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应晓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银明、人民陪审员吴正荣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细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雨晨公司起诉称,原、被告间自2013年3月始发生彩盒及附件承揽业务,至今原告共为被告承��价款529089.60元彩盒及附件,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彩盒及附件承揽价款52908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亚细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雨晨公司发货单十五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从2013年3月份始发生彩盒及附件承揽业务往来,被告均已收到原告的货物,共计价款529089.60元的事实。证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六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从2013年3月份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六份总额为529089.60元的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另,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临安市国税局出具证明证实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本院依法采取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上述证据副本,但被告既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又拒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可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其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发生彩盒及附件承揽业务关系,原告供货后开具给被告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为529089.60元,被告均已提交税务部门予以认证。总加工费529089.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间的承揽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加工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价款529089.6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529089.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61元,由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9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应晓东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人民陪审员  吴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文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