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柳玉芹与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芹,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柳玉芹。被告宋玉梅。被告王明昊。法定代理人宋玉梅,系王明昊的母亲。被告王宪国。被告常秀芹。原告与被告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玉芹诉称,2012年12月10日,王文中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向我借款16000元用于交纳车辆保险费,王文中给我出具欠据一张,后王文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宋玉梅辩称,我丈夫王文中生前经营大挂车,向原告借钱用于买车,现因王文中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欠原告这笔债务属实,因外债多,我没有能力还,被告王明昊辩称,同意被告宋玉梅所说的。被告王宪国辩称,同意被告宋玉梅所说的。被告常秀芹辩称,同意被告宋玉梅所说的。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欠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四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四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王文中向原告柳玉芹借款16000元,用于交纳车辆保险费,王文中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王文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款一直未还,王文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宋玉梅、父母王宪国、常秀芹、儿子王明昊同意继承王文中的遗产,并对该笔欠款无异议。本院认为,王文中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王文中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王文中死亡后,继承人配偶宋玉梅、儿子王明昊、父母王宪国、常秀芹同意继承王文中的遗产,并对该笔欠款无异议。故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抗辩偿还能力问题,并不影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柳玉芹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180元、邮寄费60元,合计44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于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志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