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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兰某某,女,宁县湘乐镇人。被告魏某某,男,宁县新宁镇人。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主动放弃离婚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