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兰某某,女,宁县湘乐镇人。被告魏某某,男,宁县新宁镇人。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主动放弃离婚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世峰 来源: